《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已经十天有余,但部分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RoHS的要求进行明示,原因是如果粘贴环保标识将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企业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考虑固然有道理,比如生产环节将会增加相应的贴标工序等,而对自己产品中所含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消费者的伤害视而不见,这显然不是一个有责任的企业所持有的态度! 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RoHS指令,其实对企业的要求已相当宽松,目前只是要求3月1日之后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对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对消费者进行明示,且对产品所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剂量并没做强制要求,RoHS所强制的则是企业通过粘贴环保标识或者其他方式告诉消费者产品当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其实,对于那些经常把产品出口到欧盟的企业来说,这种明示工作应该很简单,欧盟RoHS要求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产品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须符合欧盟RoHS要求的剂量标准。如果这些企业在出口市场能够做到,在市场上怎么就做不到呢?况且目前RoHS还仅仅要求企业进行明示而已。 随着环保意识在消费者当中日益强化,如果个别企业连仅仅明示工作都做不到,更谈不上从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售后、回收等各个环节完全从环保的角度考虑问题了。在这里笔者为一些企业在执行RoHS的不积极感到遗憾。诚然,在短时间内把产品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降低到一定剂量甚至为零是有一定难度,但如果环保意识已经深入到每一个企业,相信有关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物质研发这一技术难关很快就会突破。营造无污染的生产环境和消费环境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行业、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而企业环保意识的体现首先应该从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明示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