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中国家禽产品进口限制延长一年
2009年1月8日,欧盟在《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09/6/EC号决议,延长多项旨在防止H5N1禽流感传播的产品进口限制。该等限制措施原应于2008年12月31日后届满,但欧委会的决议却延长了实施期,直至2009年12月31日。
欧委会于2005年12月采纳理事会指令2005/94/EC,以防范禽流感传播。指令列出关于监察、控制及消灭禽流感的措施。根据指令,倘若禽流感爆发,欧委会可因时制宜,采取临时措施。
欧委会第2005/692/EC号决议禁止输入中地及泰禽和家禽产品。该决议禁止进口下列产品:
鲜家禽肉;
1.含有家禽肉的肉类制品及肉类产品;
2.含有任何家禽部分的未煮熟宠物食品和未加工饲料;
3.供人食用的鸟蛋;及
4.未经处理的禽鸟猎物。
除中地和泰,源自马来西亚及南韩的后3类产品,亦不得输入欧盟。
根据欧委会第2007/777/EC号及第2008/638/EC号决议,源自山东省的禽肉产品,若已按照欧盟与当局商订的安全规定,经过至少摄氏70度高温处理,则可输入欧盟。
欧委会现时的决议并无修订上述限制,只是把实施期延长至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