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2008) 809/4草案(新的RoHS 指令)第四款包括了原来豁免的第八类和第九类电子电气设备(EEE)。
在第八类指令下的医疗设备及配件(植入式及被感染的产品除外)包括以下产品:
• 放射治疗设备
• 心脏医疗器械
• 透析机
• 肺呼吸机
• 放射医学设备
• 体外诊断的实验室设备
• 分析仪器
• 制冷器
• 受精试验设备
• 其他的一些关于诊断、预防、监测、治疗及缓解病痛、伤痛及残疾的设备医疗设备已经承担了各种质量、安全和环境的法规,但是仍有不断增加的条例需要医疗设备行业遵守。其中之一就是正展开的欧盟RoHS指令审查。2008年12月发布的COM(2008) 809/4 草案强有力的证明了RoHS指令亟待更新。姐妹指令2002/95/EC(RoHS指令)和2002/96/EC(WEEE指令)规定原来的RoHS范围不包括医疗设备和监测和控制设备(第八类和第九类),自从
• 没有有效期就没有更多的豁免权
• 豁免期有效期为四年
• 需要反复豁免申请及审批程序,以检查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的替代品,
• 豁免会在申请(重复申请)后18个月内做出决定另外一个影响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和进口商的新因素,是在欧盟性声明和带有CE标识的相关商标声明下的RoHS指令下的职责。这一程序的细节在RoHS草案的第七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和附录VII中。
转自:WTO检验检疫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