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6日和23日,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分别发布卫署药字第0980316605号公告和卫署药字第0980316604号公告,订立化妆品中的甲苯(Toluene)和二甘醇(diethylene glycol)成分的管理规定。
甲苯成分的管理规定:
甲苯成分限用于化妆品种类表中指甲用化妆品种;
指甲用化妆品如以甲苯成分为原料,基于产品使用安全,其制品的含量不得超过25%,且在产品的标签、仿单或包装上应加刊“避免儿童接触”等警语。
此规定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二甘醇成分的管理规定:
二甘醇成分,足以损害人体健康,不得添加于化妆品中,擅自添加此成分的化妆品,禁止制造、输入及贩卖;
如化妆品于制造过程中,因所需使用的原料或其他因素,且技术上无法避免,导致含自然残留微量的二甘醇时,则其制品中所含二甘醇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0ppm。
此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转自: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