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议院于7月30日以283票对142票的大多数通过一项覆盖范围食品安全改革法案(H.R. 2749)。法案一旦通过成为法律,预计将对中地和其他地区的生产商、制造商及出口商,以及美国本土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带来影响。事实上,近年涉及食品和含食品成分产品的事故频生,是导致今次立法的主要原因之一。众议院法案中的若干规定,专门用来确保来自中地的食品安全。
众议院法案中的重要规定概述如下:
登记和进口费用。所有制造、加工、包装或储存食品,供在美国境内消费或从美国出口的本土及外国设施,均须向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登记,并每年缴付500美元登记费,每家公司的上限为175,000美元(收费今后可按通胀调整)。已登记的食品设施亦须支付FDA重新检验及回收食品的相关费用。登记人须提供有关设施的资料,包括联络资料、设施的主要目的及业务活动、设施经营食品相关业务所用的所有商品名称,以及外国设施的美国代理商。此外,若已提交的资料有所改变,登记人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通知FDA。农场、私人住宅、餐厅、其他零售食品机构、直接为消费者预备或供应食品的非牟利食品机构,以及渔船,均获豁免这项规定。
若某项设施违反这项法例,可能对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导致人类或动物死亡,FDA可暂时吊销其登记。若FDA确定某项设施的登记没有更新,或包含不实、不完整或不准确资料,或在到期日后30天内没有缴付所需的登记费,可撤销其登记。
ID编号。所有需要登记的食品设施、进口商及报关代理均会有独特的识别码。FDA可就采用独特的数码识别系统发出指引,但在制定涉及进口商及报关代理的指引时,FDA应征询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CBP)的意见,研究利用现有的独特识别计划,并与CBP的自动化系统兼容。若进口食品没有提供独特的设施识别码,FDA可拒绝其输入美国供州际贸易之用。
进口申报。提交不准确或不完整的进口食品资料,以及不提交进口食品所需的资料,均属违法。FDA可要求输入美国或可供输入美国的食品提交文件或其他资料。若收集文件或其他资料须动用CBP的力量或资源,FDA应征询CBP的意见。
安全计划。外国及本土食品设施须制定书面的安全计划,以认定及减低危害。作为计划的一部分,东道主、经营者或代理商应进行危害分析:认定、实施及核实有效的预防性控制措施;监控预防性控制措施;若监控措施发现预防性控制措施未能正确地执行或无效,则采取纠正行动;保存监控、纠正及核实记录;对危害重新进行分析。该项计划亦须说明该设施的记录、回收、追查程序,以及供应链安全及科学作业标准。FDA的督察及第三方认证机构可对安全计划和食品设施的记录进行评估。
若干高风险设施须提交产品的检验结果,列明食品所含的污染物对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导致死亡的风险。在要求食品设施提交检验结果之前,FDA应进行两次或以上的试点项目和一项研究,以评估该项报告制度的可行性。
视察。每家已登记的高风险外国及本土食品设施,应至少每6至12个月视察一次;每家已登记的低风险设施,应至少每18个月至3年视察一次;每家已登记的仓库,应至少每5年视察一次。食品设施不得拒绝、阻碍或拖延视察。在实施这项计划之前,FDA应在《联邦纪事》刊登公告,说明设施分级的基准,咨询期为60天,并召开一次公听会收集意见。
FDA每年应向国会报告,在之前的12个月已视察的设施数目,以及实施风险为本视察的成本。FDA可在第二年后就视察计划的改变提出建议,并在第三次提交报告后,实施改变低风险设施及仓库视察计划的建议。
记录。对于在美国本土或供进口美国的食品,负责生产、制造、加工、包装、运输、分销、接收或储存食品的所有人士,应允许FDA授权人员查阅及复制该等产品的所有相关记录,以确定在视察时该等产品有否掺入杂质或标示不符,或在其他方面违反本法案。FDA应在3年内颁布规例,要求食品设施建立及保存该等纪录。
追查。FDA应颁布追查规例,以便在可行的短时间但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认定种植、生产、制造、加工、包装、运输、储存或销售食品的所有人士。FDA在颁布该等规例之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召开公听会及开展一个或以上的试点项目。
进口认证。若干类进口食品应附有符合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专门规定的认证。若(i) 认证有助于决定是否拒绝食品进口;(ii) 该种食品可能对健康造成风险,而认证有助于决定食品是否会构成该等风险;或(iii) 从特定进口的食品,而FDA与该国提供该等认证的部门已签署协议,可要求从某个或地区进口的食品进行认证。认证应由合资格的认证机构进行,即食品原产地的机构或代表、FDA认定的个人或机构,或FDA认可的认证机构。
通报及回收。食品设施、进口商、报关代理及存档员若有理由相信食品已掺入杂质或标示不符,一旦使用、消费或接触时,有可能会对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导致人类或动物死亡,应尽快向FDA通报有关食品的识别资料及所在地。FDA若有理由相信食品已掺入杂质、标示不符或在其他方面违反本法案,可要求任何分销者回收有关食品。
若FDA有理由相信,食品一旦使用、消费或接触时,可能对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导致人类或动物死亡,可要求任何分销者即时停止分销有关食品。此外,若FDA掌握可靠证据或资料,需要停止分销的食品存在即时威胁,可能对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人类或动物死亡,可发出紧急命令,要求任何分销者即时回收有关食品。
化验所检验。FDA应建立化验所认证机构的认可计划,只接受已正式认证的化验所的检验结果。此外,化验所或须将部分检验结果直接送交FDA。
降低食品危害。FDA应认定主要的食品污染物及其带来的危害,并颁布科学作业标准,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以防止或避免该等危害的发生。若FDA认定有关标准可降低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人类或动物死亡的风险,就应与美国农业部协调,为未加工的农产品建立安全种植、收割、包装、拣选、运输及储存的科学标准。
快速进口。经与CBP协调后,FDA可制定计划,便利合资格进口商的食品进口。该等进口商涉及食品生产、制造、加工、包装及储存的所有设施均已获认定,符合FDA经征询CBP的意见后制定的食品安全指引。在制定食品安全指引时,FDA应考虑到其他相关的联邦计划。
原产地标签。所有加工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后加工的,不过符合CBP原产地规定的食品已视为合格。此外,所有非加工食品应附有原产地标签,不过根据农业法已列明原产地的食品亦视为合格。FDA应按照CBP有关原产地标志的法律和规例,制定实施细则,确保FDA采用的后加工原产地与CBP原产地标志的规定。
执法。FDA扣押受污染食品的行政权力大增,可扣押有理由相信已掺入杂质、标示不符或在其他方面违反本法案的食品。刑事及民事处罚亦有所提高。具体而言,任何违反食品相关法律规定者,可判处民事处分,若属个人,每一违例事项不超过20,000美元,在单一案件中不超过50,000美元,而其他人士则不超过250,000美元,在单一案件中不超过1,000,000美元。若故意违反法律者,若属个人,不超过50,000美元(在单一案件中不超过100,000美元),而其他人士则不超过500,000美元(在单一案件中不超过7,500,000美元)。
婴儿配方奶粉。新婴儿配方奶粉的制造商须提交有关新成分的安全资料,而FDA会有更多时间审核该等新成分。
双酚A。FDA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通知国会,现时是否有科学数据认定,经批准在食品及饮料容器中使用以双酚A制造的聚碳酸酯塑料及环氧树脂,有合理的确定性不会对婴儿、幼童、孕妇及成人造成伤害。若FDA不能做出有关认定,则必须通知国会,该局将采取哪些行动以保障公共健康。
陶瓷餐具及厨具。法案对使用含铅釉或装饰,供功能用途的陶瓷餐具及厨具实施新规定。该等产品及包装须附有声明「本产品制造时带有的铅基釉,符合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有关铅的指引」,或者产品须符合FDA对装饰性陶瓷产品适用的规例。
出口证。法案授权FDA在发出食品及动物饲料出口证时征收费用。
转自:WTO检验检疫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