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产品目前由《化妆品法令76/768/EEC》监管,该法令于1976年起生效,至今有过55次修改。2009年3月24日,欧洲议会对《欧洲化妆品法令的修订案》进行投票,欧洲委员会已经决定简化《化妆品法令》,预计2009年内可以完成。
对现行《化妆品法令》进行简化旨在消除成员国之间法律的不确定和不因素进而实施一套更好的体系,以保证欧盟市场内化妆品的安生性。
欧盟化妆品法令将会成为一项法规,并因此将会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该修订案涉及了几项修改,包括更严格的市场监控、更好地监管化妆品的原料、产品安全性评估体系和新的标签要求。
修订案简介
即将出台的化妆品法令的其中一项主要的修改提案是在欧盟内建立起一套简化、集中并有电子告示功能的系统。
与以前一样,应该提供“产品信息包”(PIP),以备评估。除了以前的要求外,产品信息包还会含有“保质效力测试”(或“挑战测试”)。应当进行保质挑战测试以对制成品预防微生物滋生的保质能力进行评估。
“沙漏”标志被引用为产品失效日期的标记(图1)。新法规规定,保质期应当出现在标签上,该日期应出现在“在此日期前使用”这些字词之后或在新的沙漏标志之后。使用寿命在30个月以上的产品标签方式保持不变,这意味着产品在开封后安全使用的时间长短可以用“开口广口瓶”标志(图2)来表示,紧随其后的是以几个月/几年表示的时间段。
另外,生产过程也必须遵守与相关协调标准的GMP要求的规定(如ISO 22716 -化妆品 --良好生产规范(GMP) --关于良好生产规范的指导方针)。
对归入致癌的、致有机体诱变或生殖毒性物质(CMR)类别化学品的监管发生了一点微小变化。根据现行的76/768/EEC法令的规定,归入CMR1类、2类和3类的化学品将自动禁止用在化妆品上。但是,如果CMR3类化学品的安全性经过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的审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加以使用。CMR1类和2类化学品也可使用,只要它们遵守了No.178/2002法规关于食品安全性要求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其他替代物质,便可以申请常见产品种类的特殊用途,并且这些化妆品已由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进行评估并证实可以安全使用。
转自:WTO检验检疫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