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3日,伊利诺斯州州长签署通过了法案SB 2860,使其成为公共法095-1019。该法对《铅毒害防预法》和《禁止含汞产品法》进行了修改。
法案内容:
从2010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为销售供货或转让任何部件总铅含量占总重量大于0.004% (40ppm)但少于0.06% (600ppm)或美国联邦、州法律法规设定的更低含铅量限值的儿童产品(参见备注),除非该产品带有警告声明,表明该产品中至少一个零部件铅含量超标。
警告声明的要求:
1.内容:
警告:含铅。如果吞咽或咀嚼可能危害健康,可能产生含铅灰尘。
2.其他要求:
(1)警告必须放置在产品或包装的显着位置(如主显示板),使消费者在购买中查看商品时很容易看到;
(2)不能被其他印刷内容遮挡;
(3)清晰易读;并且
(4)与其他印刷内容在排印、版式和颜色上形成鲜明对比。
(5)警告声明需符合《联邦有害物质法》16 CFR 1500.121条款的要求。
豁免:
LPPA不适用于以下消费电子产品中儿童接触不到的部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电脑、音像设备、计算器、无绳电话、游戏机、用于接入互动软体的带视屏的掌上设备及其相关周边设备。
备注: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更为严厉的铅含量限值从2009年8月14日生效。根据2008年8月份开始实施的美国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产品需要符合更加严厉的铅含量要求。从2009年8月14日起,基材和表面涂层的总铅含量限值从0.06% (600ppm)分别降至0.03% (300ppm)和0.009% (9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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