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 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4月24日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分为一般规定、疫情通报、卫生检疫机关、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12章,共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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