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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明尼苏达州通过限制儿童珠宝含镉量的法规
    发布时间:2010-06-18

      美国明尼苏达州州长于2010年5月15日正式签署法案SF2510,限制儿童珠宝的镉含量。该法规分两步骤实施,步针对生产商或批发商的要求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第二步针对零售商的要求将于2011年3月1日生效。

      步:任何生产商或批发商不得在明尼苏达州销售或为销售供应违反该州镉含量规定的儿童珠宝;

      第二步:任何零售商不得在明尼苏达州销售或为销售供应违反该州镉含量要求的儿童珠宝。但是,美国《税收法规》第501(c)(3)部分所述的由非盈利机构销售或免费派发的珠宝,以及一次性或非经常性销售的非常规商业方式下生产的珠宝不在该法管制范围之内。

      该法要求,明尼苏达州境内销售的儿童珠宝,其表面涂层或可接触到的金属或塑料部件的基材中,镉含量不得超过0.0075% (75 ppm)。测试应采用ASTM标准F963以及该标准其后版本中规定的重金属可溶解性测试方法。依据ASTM F963已受现行美国联邦有关表层涂料和可接触基材中镉暴露标准管制的产品不受该法规管制。

    备注:

    “儿童”指6岁或以下的人。

    “儿童珠宝”指为儿童设计生产,以儿童为使用群体的珠宝,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珠宝:

    1.  在包装、展示或广告中显示适合儿童使用;

    2.  与其它在包装、展示或广告中显示适合儿童使用的产品结合、连带或捆绑销售的产品;

    3.  体积尺寸上适合儿童而非成人的产品;或者

    4.  通过以下渠道销售的产品:

      自动贩卖机

      只销售包装、展示或广告推广适合儿童使用的产品的零售店、产品目录或网站;

      或者零售店、产品目录或网站中销售包装、展示或广告推广适合儿童使用的产品的那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