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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CPSC公布儿童产品范围解释性法规
发布时间:2010-10-19

  2010年10月14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关于“儿童产品”的解释性法规,以澄清《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中“儿童产品”一术语的范围。“儿童产品”的法律定义明确判定“消费品是否主要为1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时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是:
1、生产厂对此类产品目的用途的声明,包括如果此类声明合理的话,在此类产品上加施标签;
2、产品是否在其包装、展示、促销、广告中说明适合1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
3、 一般来讲,产品是否被消费者认为是12岁及以下儿童所使用的;
4、CPSC于2002年9月发布的《年龄判断指南》及该指南的后续规定。

  这些解释性法规进一步澄清这些概念,并包括下列规定:
  产品是否是儿童产品将根据上述四项法定因素判定。术语“适用于”12岁及以下儿童一般指,在合理的可预见使用或误用情况下,儿童身体与此类产品相互接触。
   一般用途产品将被定义为不是主要为12岁及以下儿童设计或为其使用的产品。比如,一般用途产品可包括儿童不可能与其相互接触的产品,或12岁以上消费者有可能或很可能与其相互接触的产品。由1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而对青少年吸引力较低的产品有可能被认定为儿童产品。
   关于产品目的用途的生产企业声明,包括产品标签,应与产品预期使用形式相,但这些声明自身对“儿童产品”认定并不具有决定性。如果产品主要对12岁及以下儿童具有吸引力,即使生产厂声明该产品并非儿童产品,也不能排除该产品被认定为儿童产品。类似地,如果是一般用途产品,虽标签标示产品适用于9岁及以上儿童,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儿童产品。
  说明产品适用于1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可以用包装、文字、说明和/或图片明示(如特别声明)或暗示(如图示为1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产品),向消费者描述产品使用方法;也可以用说明书、装配手册、广告媒体为产品销售作宣传。
  产品与儿童产品摆放靠近、或存在视觉联系可以作为产品使用年龄判定的考虑因素,但并不是判定其为儿童产品的决定因素。同样,产品与非儿童产品联合或捆绑销售也不能就此判定它是非儿童产品。一般讲,CPSC根据全部市场分析进行产品评估。
  消费者对儿童使用产品(包括在合理可预见状态下使用或误用)的认定情况也会被评估。销售数据、市场分析、目标群体测试、其它销售研究有助于对该因素的分析。利于区分儿童产品的特征、特点还包括:使一般成年人不适的小尺寸规格、用于简便产品使用的夸大特征(比如,大纽扣、明亮指示标记)、成年人类似产品上没有的安全特征、通常与童稚主题相关的色彩(比如粉红、蓝色、鲜艳主色调)、通常与童稚主题相关的装饰图案(比如动物、昆虫、小车辆、字母、玩偶、小丑和木偶)、并不增强产品实用性但有助于吸引12岁及以下儿童的特征、玩乐价值、产品主要用途、成本以及儿童与产品的相动。
  产品对不同年龄组的吸引力和这些年龄组的能力在决定产品的适宜年龄组时也应被考虑。
   CPSC列举了一些被判断是或不是儿童产品的例子。如,普通家庭用具和固定装置,包括窗帘、小地毯、地毯、衣服钩和衣服架,这些产品通常出现在儿童房间或学校,但不能被视作儿童产品,除非它们被做了童稚装饰或美化、具有玩乐价值和/或尺寸规格适合儿童。仅用于展示、儿童不可能接触到的装饰商品(比如假日装饰、家居季节商品),一般不应视作儿童产品。

另外,法规拒绝了某些评议者的建议,即通过强调生产厂的意图是判断儿童产品的决定性因素,来限制定义的范围。CPSC认为,尽管生产厂目的“在儿童产品的初始判定时具有重要作用,但不是必然的,也并不总具有决定性或比其它因素更重要。”

转自:厦门WTO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