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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11

      各区县质监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44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区县质监局要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辖区内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进行自查,于2011年7月20日前完成自查,并向辖区质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各区县质监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市局及区县。

      附件:国质检食监函[2011]4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监管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