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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8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1-08-01

      本报讯  (罗 莎  记者吴珊珊)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境外废物非法入境、维护环境安全,从8月1日起,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合理利用境外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对弥补资源不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进口废物原料对的环境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为此,《办法》对进口固体废物供货、装运前检验、收货、口岸检验检疫、海关监管、进口许可、利用企业监管等环节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完善了进口固体废物多部门全过程监管体系。

      《办法》明确规定了9项禁止: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尚无适用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据悉,为贯彻落实《办法》,提高各部门对进口固体废物的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日前,质检总局联合环保部、海关总署,在广州、苏州举办了两期《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培训班,对来自环保、海关、检验检疫系统涉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280名骨干进行了集中培训。

      “十一五”期间,累计进口废物原料达2.7亿吨。面对废物原料进口量的逐年递增,质检系统进一步加大了预防和打击境外固体废物向非法转移的力度,从保卫环境和国民健康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质检总局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积极调整检验检疫监管政策,继续完善和健全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监管体系。同时进一步加强与环保、海关等相关部门执法合作,形成合力,杜绝境外废物向非法转移,保护环境安全。

    转自:《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