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8凯发

台湾地区拟增订车辆二氧化碳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3-04-26

  2013年4月1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发布环署空字第1020031242A号公告,预告“交通工具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 9~11 条修正草案,预告终止日为2013年5 月6日。

  台湾地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2012年5月9日依据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条款,公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温室气体为空气污染物”,为配合该公告,此次于“交通工具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订车辆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以2009年为基准年,2015年起达成小客车二氧化碳减量15%的目标。(修正条文第九条)

  二、管制标准设定,采用欧盟线性车重目标曲线(linear taget curve)的管理方式,目标曲线值设定 CO2(g/km)=163+a(M-M0)(M 表欧盟测试程序下的标准重量、M0 =基准年的平均车重,车重未超过1,423公斤,a值为0.0872、车重超过1,423公斤,a值为0.1026) 。(修正条文第九条)

  三、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20 g/km 以下,以1.5倍计算其销售量,50g/km 以下,以2.5倍计算其销售量计算额度的优惠,当年度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当年度目标值,可将额度转结至下一年度使用,该额度可于3年内有效使用,以鼓励车厂制造或进口低碳排放车辆贩卖予消费者使用。(修正条文第九条)

  四、条次变更。(修正条文第十条、修正条文第十一条)

转自:厦门WTO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