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2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 1021301851 号令,修正发布「食品含戴奥辛及戴奥辛类多氯联苯处理规范」名称(原名称:食品中戴奥辛处理规范)及全文6点;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注:“戴奥辛”即大陆所称“二噁英”。
一、为达成地区永续发展,期藉由监测食品中戴奥辛及戴奥辛类多氯联苯的含量,以降低民众从食品中摄入戴奥辛及戴奥辛类多氯联苯的机会,维护民众健康,同时用以评估的相关管制 成效,进而由各源头采取减少或预防污染的措施,特订定本规范。
二、食品中戴奥辛及戴奥辛类多氯联苯的含量,系以检测浓度乘以卫生组织所订毒性当量因子(WHO-TEFs, WHO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s),加总计算的,并以总毒性当量(Toxicity Equivalent ,简称 TEQ)表示。戴奥辛及戴奥辛类多氯联苯毒性当量的计算,均采用上界浓度(upper-bound concentration) ,即未测到的待测物浓度,用低侦测极限(MD, minimum detection limit) 代入。
三、食品中戴奥辛及戴奥辛与戴奥辛类多氯联苯含量总和的限值,详如附表一。
四、戴奥辛及戴奥辛类多氯联苯的毒性当量因子,详如附表二。
五、食品中戴奥辛含量或戴奥辛与戴奥辛类多氯联苯含量总和超过限值时,卫生主管机关应认定其属于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项第三款所称「有毒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异物者」。
六、食品中戴奥辛含量或戴奥辛与戴奥辛类多氯联苯含量总和超过限值时,应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如下:
(一)通报及处理流程
食品经查获戴奥辛或戴奥辛与戴奥辛类多氯联苯含量总和超过限值时,发现案件的人员或单位,应实时向“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进行通报,并应依卫生福利、农政及环保主管机关的环境保护与食品安全通报及应变处理流程进行通报,俾利相关机关执行必要的处置措施。
(二)产品处置:
1.超过本规范限值的食品,应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条项款规定没入并销毁。
2.各级卫生福利主管机关针对可能有相同污染源且有受戴奥辛或戴奥辛类多氯联苯污染之虞的食品,可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条项第四款规定处理。该等封存食品经后续的调查或抽验,已排除其遭受污染的可能性,或由卫生主管机关经风险评估后,认无食用安全疑虑,应予启封。
(三)对民众进行健康风险沟通:
案件经初步调查处置,并提交卫生福利、农政及环保三机关副首长紧急应变措施会议研商,认定其已涉及民众的消费权益或食品的卫生安全时,应即发布新闻,对外说明处理的经过及后续追踪办理的事项,并提供对民众健康影响的风险评估信息,俾利民众分辨食品有无安全疑虑及其危急程度,以消弭消费者的疑虑。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2&NID=112534.00&kw=&TY=19,21,22&sd=0001-01-01&ed=9999-12-31&total=70053&NCLID=&lsid=
转自:厦门WTO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