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 2015/628号法规,对欧盟REACH法规的附件XVII的第63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法规要求儿童入口接触产品的铅含量不得高于0.05%,限值要求于2016年6月1日正式生效。第63条款的详细修订内容如下:
1.第6段替换如下:
第6段 |
2017年10月9日之前,委员会应该就1-5段内容结合科学信息对其替代品以及第1段中的限值进行重新评估,如果有必要,根据相关信息修订本条款。 |
2.新增第7-10段:
第7段 |
在正常合理可预计的条件下,能被放入儿童口中的产品以及可接触部件中的铅含量(以铅计)大于等于0.05%的,不得投放市场或在供应给公众的产品中使用。 该限量不适用于:产品以及其任何可接触部件的铅释放量低于0.05μg/cm2/hour(或0.05μg/g/h)的,不管是否带涂层;另外要求带涂层的物品,至少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两年内其铅的释放量不得超过以上限量。 物品及其可接触部件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判别依据为:产品某一维度的尺寸小于5cm,或者其某一可分离部件或突出部位的尺寸小于5cm。 |
第8段 |
作为第7段的豁免,以下产品不受管控: (a)第1段中已经管控的珠宝类产品; (b)理事会指令 69/493/EEC 的附件I(1, 2, 3 和 4类)中定义的水晶玻璃; (c)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CN 码7103,归于条例(EEC)No 2658/87中),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经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 (d)珐琅,被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e)包括挂锁在内的钥匙和锁; (f)乐器; (g)物品或者物品的某部分由黄铜组成,其黄铜部件的铅浓度(以铅计)不得超过0.5%(质量分数); (h)书写工具的; (i)宗教产品; (j)便携式锌-碳化学电池以及纽扣电池; (k)以下范围内的物品: (i)Directive 94/62/EC 欧盟包装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