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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织品标示基准
发布时间:2015-12-30

  2015年12月2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商字第10402435750号公告,修正“织品标示基准”,除第四点第五款及第五点自公告后二年生效外,其余自公告后一年生效。
织品标示基准

  一、为促进织品的正确标示,维护生产者信誉,保障消费者权益,特依商品标示法第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基准,明定织品应行标示事项及标示方法。

  二、本基准所称织品,系指由天然或人造纤维制成的纱、丝、线,或再以梭织、针织、编结、缩绒、捻结、网结或其他非织等方法织制而成的产品。

  其适用种类例示如下:
  (一) 用布:衣服用布、家饰用布。
  (二) 纤维制成的手钩(织)纱(线)、缝线、绣线。
  (三) 床单、床罩、枕套、被套。
  (四) 被类、毯子、毛巾被、睡袋、枕头。
  (五) 床垫、椅垫。
  (六) 地毯、踏垫。
  (七) 桌布、餐巾、餐垫。
  (八) 沙发套、椅套。
  (九) 窗帘、帷幔、布帘。
  (十) 毛巾、浴巾。

  三、织品的应行标示事项:
  (一) 境内产制者,应标示制造厂商或委制商名称、电话及地址;其为进口者,应标示进口厂商名称、电话及地址。
  (二) 尺寸或尺码。
  (三) 生产国别(制品主要制程地的生产国别)。但进口特定纺织品的产地标示,应依“经济部”贸易局的公告规定办理。
  (四) 纤维成分;如有填充物者,应另标示填充物成分。
  (五) 洗烫处理方法。
  (六) 企业经营者已于织品本身、内外包装或说明书表示系使用于三岁以下婴幼儿者,如该织品可能影响婴幼儿的身体安全,应另标明注意事项。

  四、纤维成分及填充物成分的标示规定:
  (一) 纤维、填充物含量达百分之五以上者,应标示其成分名称及重量百分比。纤维、填充物含量虽未达百分之五,但足以影响洗烫条件,或为显示产品特性时,仍应标明其成分名称及重量百分比。
  (二) 纤维、填充物的成分名称应以中文名称标示之,必要时可辅标英文名称或其缩写,例示如附表一。
  (三) 纤维、填充物成分的重量百分比,许可差应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内。但标示百分之百者,无许可差。
  (四) 纤维成分为「羊毛」者,其重量百分比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可标示「纯」的字样。
  (五) 填充物成分为「羽绒」者,其重量百分比不得标示为「百分之百」,或「纯」的字样,且其实际的重量百分比,不得低于标示的重量百分比。
  (六) 纤维成分为回收羊毛或回收蚕丝者,应标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蚕丝」的字样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 织品应分别标示表布、里布及填充物的成分名称及其重量百分比。
  (八) 成套或成组的织品,可单独成为个别商品者,不论是否由不同材质制成或分开销售,应分别标示成分名称及重量百分比。
  (九) 副料(如织带、蕾丝、亮片或标签等)可不标示;装饰物(如绣花或贴布绣等)面积小于百分之十五或重量少于百分之五者,可不标示。

  五、洗烫处理方法的标示:
  (一) 洗烫处理方法(洗标)应依附表二的洗标图案标示,并可辅以必要文字说明,应包含以下项目:
  1、水洗。
  2、漂白。
  3、干燥。
  4、熨烫及压烫。
  5、纺织品维护。
  (二) 无洗烫需求的织品,可免标示洗烫处理方法。其种类例示如下:
  1、用过即丢的织品。
  2、标签用布、挂毡布、营账用布、汽车罩用布、抹布。
  3、床垫、洗衣袋、沐浴球、蚊帐、擦澡巾(如尼龙澡巾等)。

  六、标示方法如下:
  (一) 第三点款、第二款及第六款规定的应行标示事项,应于商品本身、内外包装或说明书标明之。
  (二) 第三点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的应行标示事项,应于商品本体上附缝标签、烙印、烫印或印刷;其位置应明显易见,且经洗涤后不易破损及字体清晰不褪色。其为包装商品时,并应于外包装上标明之。但下列织品可以附挂、检附说明书、贴标等其他显著方式标示之:
  1、纤维制成的手钩(织)纱线、缝线、绣线。
  2、尺寸过小的对象会影响整体美感者。
  3、已附缝、烙印、烫印或印刷原出口国规定标示的进口织品。
  4、成卷用布。
  5、无洗烫需求的织品。
  (三) 厂商贩卖非整匹的衣服或家饰用布时,应检附第三点应行标示事项的数据供消费者参考。

  七、本基准除第四点第五款及第五点自公告后二年生效外,其余自公告后一年生效。但企业经营者可自愿自公告日起适用之。

转自:厦门WTO工作站